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自治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则。
二、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经过全体村民选举后的村民代表,有行使村民一切权利的职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是对村委决策的监督组织。
三、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选举的村民代表组成,应邀请非村民代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本村的各级人大代表、村党支部成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上级领导列席。
四、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
五、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参加人数必须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开会。
六、村民代表会议的议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书面告知会议代表。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应于会议召开五天前提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决定是否列入议题。
七、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负责,经村民会议授权,讨论下列有关村务、财务方面的事项。
1、讨论修改决定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经济合作社章程》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细则》。
2、讨论决定本村的全年发展计划及主要措施。
3、讨论决定本村当年和长期建设规划及宅基地使用方案。
4、查全年收支预算和上年收支预算、重要的经济合同,集资款的收缴、安排和使用。义务劳动工的执行情况。
5、讨论其他关于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村民代表会议对各项议题应当充分讨论。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和决定,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进行表决,全体村民代表半数通过,决议和决定才能生效。
九、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及时向村民公开、公布和宣传。
十、本规则经村民代表委员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