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四十二条,对于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超过12个月未进行待遇领取资格确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待遇发放;
对调查核实后仍然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或被停发人员重新办理待遇领取资格确认且通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恢复发放并补发待遇。
那么逾期未完成养老资格认证,或其他需要恢复领取的市民朋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停发后,应该如何申请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申请恢复待遇申领的条件
参保人已提供生存证明佐料材料的;
退休人员刑满释放、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监外执行(假释)、无罪释放的;
异地社保机构已清理养老保险关系的;
失踪重现、户口恢复证明的;
其他需要恢复的情形。
1、有效身份证件;
2、户口簿;
恢复待遇发放的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相关材料、失踪重现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操作指南(全省除深圳外)作指南
进入粤省事平台,切换至所在地市,首页搜索“恢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进入服务,查看办事须知。
成功提交后,在首页点击“我的”-“办事记录”查询办理进度。
若在办理过程中存在任何疑惑,可致电12333社保热线电话咨询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