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本村可持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维护村集体及村民生产生活各事项顺利开展。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经村二委讨论研究,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制定本村村规民约。全体村民遵照执行。
第一条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各家各户、各厂场、企业、商铺(户)、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防火、防灾害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切实保障本单位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安全。
第三条 提倡家庭和睦,邻里团结,尊贤敬老,尊师重教,关心儿童,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提倡讲卫生,保护村容村貌,严禁在公共场所以及在全村各个角落乱倒乱丢垃圾,违者应承担因乱倒乱丢垃圾而产生的垃圾转运费用,并在全村通报批评。
第五条 提倡民主与法治,村民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村民投诉或举报,应以事实为依据。坚决打击捏造、欺骗、弄虚作假、散布谣言、诬陷、诽谤、中伤他人的行为,必要时由村集体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严禁任何人搞房界、拉宗派、搞非法串连活动,严禁迷信和赌博行为。
第七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应按损坏的程度足额赔偿,并移交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者,全体村民均有权利及义务将盗窃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饲养家禽家畜的村民应妥善管理,不影响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避免污染环境,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条 全体村民应树立群防群治的思想,对在本村从事违法活动的人,全体村民均有义务予以制止,并配合治安人员将违法人员扭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见义勇为的村民,由村政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因见义勇为遭受伤亡的,村政依法为其申报荣誉,并依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本村村民之间发生纠纷的,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尽量促成和解或由各村小组村民代表调解。申请由村政主持调解的,由纠纷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村集体因调解而支出的费用。
第十二条 户口管理及福利待遇
(一)凡需要入户和迁入本村的人员,必须完善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入户手续的均不享有本村村民福利。
(二)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入赘他村的村民本人和2019年1月15日前已缴交叁仟元登记入户费的本村村民女婿本人继续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三)因再婚嫁入本村或入赘本村的,仅限其本人可入户并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福利。因再婚嫁入本村或入赘本村,子女未成年必须随迁户口的,随迁子女均为寄户,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四)我村纯女户招婿的,仅限一户一婿可入户并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其婚生子女是富经桥村村民,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同户招多名女婿的,由该户口自行决定享有村民同等福利的女婿家庭,并报村集体备案,村集体备案后原则上不再更改。
(五)外嫁女或入赘他村的本村村民因离婚(丧偶)回迁本村入户,并在本村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其本人可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随迁子女均为寄户,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六)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1.在本村登记入户的外孙子女均视为寄户,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2.在本村登记入户的女婿及其家属均视为寄户,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但已于2019年3月15日前缴纳3000元登记入户费的除外。本村规民约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因再婚嫁入或入赘本村的,由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与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随迁入户的均视为寄户,不享有与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4.村民死亡未注销户口的,自死亡之日起不再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福利。
第十三条 凡村集体分配给本村村民的宅基地和生活用地及租地等土地,需要进行建设时,必须具有合法来源依据,并提前向村政和上级国土部门申报,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有关用地手续,缴交有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的四至、地平、高度等事项施工建设。未按规定申报批准和违规建设的,由业主自行承担有关责任和损失。
第十四条 各户分配的责任田,必须按分田落实责任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如村政和上级政府部门规划需要征用该地的,村民应本着顾全大局的思想,积极配合服从村政安排,补偿标准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属本村集体的土地范围内,包括责任田一律禁止种植长期性果树(如龙眼、柑橘、芒果、香蕉、竹、木等)等作物,否则,村集体有权制止。因为村集体规划改变土地用途、政府征地等原因需要征用土地时,不对以上长期性果树作物进行补偿,造成损失的由种植户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凡种植在本村集体的预留地、道路两旁、溪河两侧、沟墘坑尾的五房四地等村集体的未利用土地上的作物和占用村集体土地的搭建物或堆放物等,村集体需要使用该土地时,占用土地者应无条件服从,及时将土地归还村集体,村集体不对占用土地者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不及时归还土地者,村集体有权随时派员进行清理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占用土地者承担。
第十七条 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和外地住本村辖区内的所有人员,外来人员应遵守本村规民约。
第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富经桥村委会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