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心村调解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村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使我村有一个良好安定的环境,村民安居乐业,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审议通过,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调解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工作,没有规定的则按村规民约进行调解。
二、调解会要在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上级政法机关投诉。
三、村民之间发生纠纷,应主动到村调解会报告,不准私用武力解决。纠纷双方应听从调解会调处意见,如双方有一方不同意的,上报上级政法机关处理。
四、旁证人要主动积极配合,有责任如实向调解会及政法部门提供反映情况。
五、纠纷、斗殴致伤需住院治疗及就医者,需报告调解会,由调解会指定就医地点,并经医生诊断核实需住院的,方可住院治疗,否则,一切开支全部自负。
六、双方当事人需就医住院者,先征得调解会同意后,向调解会预交500元至5000元不等;当事人的医药费先由双方自行付款,单据必须有医院的公章、收费员签名及加单方处方才有承认。
七、伤势轻重与否,一律听从医生的诊断意见(包括住院治疗、
院外治疗及出院时间)。
八、凡属第三者参与斗殴使人致伤,其造成后果由第三者全部负责。如第三者参与斗殴而自己致伤,一切由自己负责。第三者参与斗殴,视其情节轻重,处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九、无故打人致伤,应负责伤者一切药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和营养费。上述这些费用除医药费、住院费外,由调解会酌情裁决。
十、凡双方当事人斗殴,其旁人主动上前劝架、解围而致伤者,应由双方负责。
十一、凡本村村民为申张正义,勇于向村内外的坏人作斗争而致伤者,其一切医疗费用由村负责,同时给予表扬、奖励。
十二、除以上规定外,其它未列入而当事人有破坏性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上报上级政法机关处理。
以上制度,希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