莲花心村治安管理制度
为加强治安管理,确保全村有正常的生活环境和生产环境,结合本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审议通过,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对破坏公共建设、通讯广播、水利设施及村民生产设备者,除责令当事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外,处100元至500元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政法机关处理。
二、偷盗农作物及其他财产、实物,除没收作案工具外,给予批评教育并罚款50至500元以内,情节严重的,上报上级政法机关处理。
三、对破坏田园青苗及其它农作物者,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上报上级政法机关处理(16岁以下儿童,要追究其父母或监护人责任)。
四、村民饲养的牛、猪、羊及三鸟,不准放养到田园破坏水利设施和农作物,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五、严禁赌博,违者,没收一切赌具,并处参赌人员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如严重的上报上级政法机关处理。
六、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聚众闹事、打击报复干部、村民,违者处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政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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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报假案或私自作案后向治保会报案者,一律从严论处。
八、村民失窃应及时向治保会报案,并主动、积极协助治保会的侦查工作。
九、检举揭发作案者,经查实,视其情况给予奖励100至500元;就地抓获作案者并扭送治保会处理者,视其情节给予奖励200至1000元。
十、外来人员要暂住本村辖区,应在5天内自觉到治保会报告,按上级规定办理暂住手续,接受管理,并服从村规民约。违者,视其情节予以处理。
十一、村民野外用火要遵守上级有关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如发生火灾事故,从严追究一切责任。
十二、对违反治安管理制度被处罚而限期内不交罚款的,治保会将采取一定措施,责令当事人缴交罚金并作从严处理。
十三、村民或外地人员来村收购农产品,必须先向治保会报告,经同意指定地点收购,并应上交有关管理费。
以上制度,希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