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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砂村委会村务规范化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59:29

龙砂村委会村务规范化管理章程

 

(2017年7月28日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本社区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社区的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区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建设及发展。涉及村民的政治、经济、科教文卫及其他各项社会事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社区党总支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本章程广泛征集本社区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社区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  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为了便于讨论决定社区中的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成员及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按小组或户数推选产生,因故撤换、补选村民代表,在原推选单位进行。

第五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驶下列职权:

一、讨论决定本社区的年度发展计划;

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三、讨论决定新建、扩建社区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

四、讨论落实人口出生计划;

五、讨论决定社区重大财务开支;

六、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

七、讨论通过村务管理章程及各单项工作细则;

八、听取村委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条  村民代表会议每年最少召开二次,由村委会召集主持。社区“二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的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村民代表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建立村民代表联系村民制度,村民代表应经常向联系的村民宣传有关法律、政策和会议精神,听取村民的意见建议,在村民代表会议上敢于反映村民呼声,代表村民意愿决定社区有关事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八条  村委会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社区党总支的领导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廉洁勤政,努力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建立社区干部学习制度。经常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

第十条  建立社区干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会议,汇报工作情况,交流意见,落实任务。

第十一条  建立廉政勤政制度。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带头履行党员义务或村民义务,不准做特殊党员或特殊村民;带头做村民公仆,不准侵占村民利益;带头清正廉洁,不准依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走艰苦创业共同致富的道路,不准贪图个人享受;带头遵纪守法,不准违法乱纪。

第十二条  实行干部分工管理责任制。根据本社区现有干部和社区管理工作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分工由社区“二委会”决定。

第十三条  干部工资及生活补贴费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执行。

 

第四章  民小组管理

 

第十四条  本社区按村民村住状况和历史习惯,划分为十二个村民小组,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户代表推选产生。

村民小组是村委会属下的基层管理组织,接受村委会的领导。村民小组长要教育、组织、带领本小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听取、反映本小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村民小组长、代表报酬实行误工补贴。

 

第五章  行政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管理

 

第十五条  村委会办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当积极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社区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十六条  本社区村民以及社区内各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依法承担的各项国家任务,由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委托村委会负责督促完成。全体村民、社区内各组织都必须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村委会接受街道政府下达的工作,要按照目标、要求方法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逐年增加教育投入,每年拨出专款用于发展本村教育事业。

第十九条  办好社区卫生站,社区医疗卫生达到上级要求的初级卫生保健标准。

第二十条  积极组织村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好全社区用电用水。

第六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社区集体经济包括土地租赁、市场铺面等集体资产,属全社区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承租企业用地或者承租市场铺面,村委会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投标方式确定经营者,特殊情况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用地实行承包租赁时,由村委会与承包户或承租人签订合同,承包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

第二十五条  社区集体经济的财产为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六条  社区集体经济收入包括企业用地租金、市场铺面租金、廉租房租金,纳入村委会财务收入,主要用于农业基本建设,本社区公益事业,以及村委会日常工作开支。

 

第七章  社会治安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维护本社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调解会、治保会,成立治安联防队,负责本社区社会治安治理及维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利用宣传栏、有线广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村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实行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建立安全文明小区,加强安全防范,大胆检举揭发各种违法犯罪和负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二十九条  协助政法机关做好易燃、易爆、剧毒、枪支、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对私自制造、运输、贮藏、贩卖、使用或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赌博,发现有赌博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利用封建迷信招摇撞骗者,给予说服、教育、劝阻,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外地人员来本村进行社团活动,必须向村委会报告,接受管理、监督,服从村规民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不得成立非法的帮派组织,如有发现,责令立即解散,并对为首者给予处理或报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劳改劳教释放人员、监外执行人员、劣迹青少年的管教和帮教工作,村委会指定专人对他们进行监督、教育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  外来人员在本社区村留的,应向社区治保会登记。本社区村民不得私留不明身份人员,为外来人员提供违法犯罪或庇护者,视其情节给予处理或报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民事纠纷调解:

1、吵架斗殴者,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村民的劝解,旁证人应主动配合,有责任向治调会政法部门及时如实提供情况。

2、吵架斗殴致伤需住院及就医者,须报治调会,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单位就医,否则,一切开支全部自负。

3、双方当事者致伤需就医住院者,伤势的轻重与否一律听从医生的诊断意见(包括住院、院外治疗及出院时间)。

第三十五条  治安管理:

1、盗窃公、私财物者,其所有赃物全部归还失主,损失部分按当时现行价格加1至2倍补偿失主。同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内相关费用的补偿,并收缴一切作案工具,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2、破坏公共设施,包括通信设施,社区道路排污设施、宣传教育体育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及绿化景观等设施,按情节轻重从严处理赔偿及补偿相关费用。

3、对严重搞封建迷信、宗派、房界活动、买卖婚姻,屡教不改者,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4、凡属寻事挑衅、报复干部,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5、凡用水、用电的村民,应执行用电、用水合同守则,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司法机关处理。

6、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调解并已达成协议,而事后不执行者,给予限期执行否则社区治调会有权采用相应措施。

7、发现坏人作案积极报案的,经查实,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八章  土地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社区所有土地属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包期间,若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村委会有权收回,并按所签订协议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档案,将土地座落面积及土地使用权变更情况详细登记,长期存档。

第三十八条  村民承包耕地应负有耕地资源的责任,积极配合集体农田基本建设,严禁在承包地上乱挖土挖沙,违者视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收回承包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凡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自然资源和各种设施,要向村委缴纳承包费或租赁费。

第四十条  为加强社区街道建设规划管理,社区统一编制社区街道规划,应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建设部门审批实施,在社区规划区内,需要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都必须向村委会提出建设申请,并呈报街道办事处审批,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民建房必须符合社区街道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的条件,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研究同意后报街道办事处建设部门、国土所办理《个人建房申请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挂证施工。

村委会审查村民建房申请时,原住宅面积、座落、家庭人口符合建房用地条件的,方可上报审批。

第四十二条  为保证社区环境整齐统一,村民建房,要按规划施工。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建设、乱建乱搭者,责令其拆除,并处以罚款。

 

第九章  社会公德

 

第四十四条  提倡勤劳俭朴,团结互助,敬老爱幼,丧事简办,婚事新办,少生优生优育等社会主义传统美德。

第四十五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名义成立非法组织。

反对搞封建迷信、宗族势力,提倡大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十六条  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交通、供电、邮电、电视、生产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节给予处理或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用电、用水管理,禁止偷电偷水,不得私自铺设用电、用水管线。

 

第十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社区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社区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四十八条  社区财务工作接受街道会计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列事项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报街道主管部门审查后执行。

一、大额的财务开支项目;

二、主要生产项目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

三、欠款的减免;

四、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

五、收益分配方案;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九条  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非出纳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出纳员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三千元。

社区向村民、企事业单位等收取款项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纸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

社区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加强存款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或信用社核对帐目。

第五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实行财务公开。

一、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0元以内(不含5000元)的项目由村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会同审批;5000元至50000元内(不含50000元)的项目由村二委集体讨论审批;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项目由村二委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二、非生产性开支。非生产性开支500元以内(不含500元)的由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会同审批;开支500元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由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党总支书记会同审批;开支2000元至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村二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代表、党总支书记会同审批;开支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方可开支。

三、10万元以上(含10元万)的生产投入、基建项目及集体福利公益事业开支,必须由村二委集体研究提出方案,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四、由街道经建办、农业办、纪工委三个部门组成社区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对社区村委会、经联社的资金管理进行审核监督。报帐员每月将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非生产性开支和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的生产性开支的单据和会议记录复印,报社区财务管理审核小组备案审核。

如遇特殊情况需开支较大的款项,而社区“二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不能及时开会研究时,可由村委会主任特批。事后向村“二委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说明情况。

第五十一条  加强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一千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所有固定资产都应登记入帐,纳入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变卖款项纳入公积金帐户,不能挪作他用。

第五十二条  实行民主理财制度。社区成立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本社区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村务监督委员会人选由社区党组织提出,一般应从有威望、有一定财会知识,敢于坚持原则的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

村务监督委员会有权对本社区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村民代表有提议或村务监督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并张榜公布,公布内容应有开支部分的细目。

村务监督委员会在财务清查中发现违反财务规定的收支,有权要求村委会纠正,追回违规开支的款项,对弄虚作假,侵占集体利益的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三条  建立社区财务审计制度。社区财务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由街道审计部门负责,村务监督委员会协助。审计内容包括年度各项计划,合同的签订和完成情况,帐簿的设置,年度财务收支,现金有价证劵、存款的管理,各项财务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投资的经济效益及各类报表,基本建设的投资及完成情况,上级分配各项任务完成情况。

村委会换届选举和社区主要干部离任时,应对社区财务进行一次审计,对村委会本届任期内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   

第五十四条  社区设置财务和记账员、保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