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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14 09:16: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村民自治,保障全体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依据《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村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纠纷,维护秩序,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靠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做好村内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章程对村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均有约束力,无论是干部、群众,章程面前均人人平等。

第五条 本章程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由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第二章 村民组织

第一节 村民

第六条 凡户口在本村的自然人为本村村民。村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

(二)年满18周岁的村民(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参加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重大村务问题的权利。

(三)参加村集体活动,对村务有知情权、管理权;对村干部有监督权、批评权。

(四)享有在本村兴办各项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七条 村民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村民自治掌程),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
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积极交纳规定的税费,按
时完成村民委员会下达的任务,对不按时完成任务的,交滞纳金。
(三)纪守法,尊老爱幼,邻里团结,敢于同一切危害国家、集体和
村民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四)自觉开展移风易俗,反对陈规陋习,争创文明幸福家庭,争做
文明村民。
第二节 村民会议
第八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议,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过半数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九条 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工作报告,本村经济发展规划、人口计划和规划、农民负担方案和财务预决算,评议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工作情况。
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镇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修建道路等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人口计划和规划。
(七)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八)村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沙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村民代表

第十条 村民代表按每15 户选举一人,应推选参政议政能力强、为人正派、群众威信高、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为代表。村民代表中共党员、村组干部、普通村民所占的比例为3 :2 :5。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会召开之前,村民委员会应当选好会议议题,并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向村民征求意见。村民代表会议所议事项,集中多数人的意见并表决通过后,形成决议,决定,归档保存。村民代表会议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布,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可以从村民代表中推选产 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计划生育公开监督小组(可由村计生协会理事会组成)、民主理财小组、项目审议小组、群众福利小组、精神文明评议小组等,代表村民参与村内事务。

第十五条 村民代表的权利:

(一)参与讨论村里的重大问题。

(二)及时反映村民的意愿和要求。

(三)听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情况汇报,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四)监督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并对村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村民代表的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并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二)积极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向村民传达村委会的工作意见。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已的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习。
(四)支持持和协助村民委员会作好各项工作。
(五)带领村民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积极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节 村干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利益代表人,是村民的公仆,应努力为全村谋发展,为村民谋利益。村干部都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同各级党组织保持一致。
(二)认真学习政策理论,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认真为村民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工作方法;坚持依靠群众,注意发扬民主;坚持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倾听村民意见。
(四)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依法行政,清正廉洁,以身作则,勤奋工作,说到做到,注重实效。
第五节 村民小组
第十八条 本村设1个村民小组,设组长1名,由本组村民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村民小组长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村民小组长是该组群众利益代表人,意愿代言人,必须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一一定能力,有生产经验,办事公道,热心为村。

第二十一条 村民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本组村民贯彻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组织完成村民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组织本小组村民的各种会议和各种活动。
(三)组织本组村民积极推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村务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办好本组的事务,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六节 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代表村民行使权力,在镇政府指导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是全村法人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的职责:

(一)教育、组织村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依法协助镇政府开展工作。

(二)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村民履行公民义务。
(四)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做好本村生产的服务协调工作。
(五)管理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完善生态环境。
(六)办理村内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紛,维护社会治安。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建议。
(七)做好计划生育、优待怃恤、救灾教济、殡葬、五保供养、残疾人等社会保障工作,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
(八)带领村民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四条 村委会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定为每月15日为学习日,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决策水平。

(二)会议制度。村委会每周次办公会,每季度一次汇报会,年终一次总结会,根据工作需要,以上会议也可随时召开。

(三)建立任期目标、年度目标和分工负责制,并定期进行总销检查,年终考核计别。
(四)村务公开制度。凡村政务,主要包括本村要公共事务、村干部的工作目标和分工及工资报酬:财务收支;基建工、义务工使用农民物资分配、水电费收缴管理;宅基地审批;计划生育、救灾教济、应征入伍;承包合同,优抚政策等有关村民关心的大问题,应建立政务公开栏,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时公开。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调解、治安保卫、文教卫生、社会保障、财务管理、经济管理、计划生育七个专门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和司法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文教卫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本村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的日常工作。
社会保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本村的拥军优属、社会养老、保险、五保供养、救灾救济、婚丧改革、移风易俗等方面的工作。
经济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村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承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村民提供农业生产综合服务的日常工作。
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做好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协助村委会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 ,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并接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计生协等群众组织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在研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等事务时应注重吸取妇代会的意见;在研究计划生育和涉及计生户利益等事务时,注重听取计生协会的意见。
                 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村办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

第二十七条 村办企业的财产属于全体村民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八条 村办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货,承包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经济合同。

第二节 农业

第二十九条 全村所有耕地可以生产组为单位由村民委员会承包给农户经营,承包期30年不变,

第三十条 经济田要按村民委员会规划,种植瓜菜和特种种植,经济田实行专项承包到户。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实行良种良法积极调整种植结构,努力发展高产、高效、优质农业,有效增加村民收入。

第三节 果园管理

第三十二条 果园实行合同承包。承包户要按规定栽植果树,并应及时有效地防治病虫害,不准改种其它作物,不准掠夺性生产。

第三十三条 果树需要更新或改造,必须向发包方申请,由发包方统一规划实施更新或改造,苗木费及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四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四条 山林资源归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规划,招标拍卖承包,承包期三十年。承包者应当按合同藏植林木或果树。承包山林者应在年内完成承包区绿化。不按照合同绿化的,经查实并经双方认可后,集体有权收回,转包他人。

第三十五条 严禁烧山,烧地,杜绝山林火灾。

第五节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农电管理

(一)村民用电应服从农电管理部门的规划,线路架设、维修要由专职电工实施,不安装电表者不得用电。

(二)电力线路下及两旁10来内不准软树,原有树株应铲除。第三十七条农田水利设施管理除村民小组自己投资建设的水利设施外,其它农田水利设端均归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六节 土地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村所有土地,包括宅善地可耕地、萧山、村内空间等,都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可耕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管理。土地承包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应按承包合同履行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发使用土地。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者转让土地,须经村民小组同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办理转让手续,签订新的合同,新的承包者继续执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

四十条 宅基地使用范围只在院内,院墙以外的土地、村内空闲地等,任何人不得强占,宅基地不得超出房产证标准。

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强占、圈占土地、随便建筑的应拆除,并按有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节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财务管理设村会计、财务各一人,其任务是管好用好全村的集体财产、编制资金收支计划,督促村民完成农业税、特产税、粮棉油征购三提五统、集体承包合同、提留结算等.由村会计具体负责全村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村民小组无财务审批权,帐、款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村委会督促村民委员会完成农业税特产税、粮棉油征购任务、三提五统、集体合同承包费上缴。

第四十四条 成立由老党员、老干部、村民代表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实行财务公开,严格执行民主理财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严格财务管理手续,支款票据要达到“四有"(有经手人、有理财小组签字盖章、有领导人审批、有审计)方可下帐。现金开支按现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级招待和因公出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实物保管要严格 出入库手续,做到各种物资存放安全、帐物相符,集体财产不准私自外借,并应加强管理。
第四十八条 要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季一次张榜公布、年终要向村民大会报告财政预决算情况。
第八节 劳动积累
第四十九条 严格实行义务工、 劳动积累工制度并不得超出使用和规定范围.以上“两工”主要用于:
(一)国家市、镇、村统-安排的河道、库塘维修和防汛抢险。
(二)市、镇、村统-施工的农田水利建设。
(三)国家市、镇、村组织的道路修建。
(四)镇、村组织的开发荒山的植树绿化。
(五)镇、村兴办的科技、文教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等。
第九节 经济合同
第五十条 村内各项合同的签订必须严格按<经济合同法)的要求,由村民委员会具体签订办理,并办理公证,保证各项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所有合同一式三份,承、发包方各执 一份,公证或鉴证机关

存一份.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承包方不得转包他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如一方不履行合同,要负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对象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承包方改变种植结构的,应按有关规定,完成国家相关的税费。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

第一节 村民教育

第五十二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建立村民教育领导小组。由村党支部书记任组长,村主任为副组长,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计生协等群众组织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村民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条 认真组织村民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其内容是:

(一)社会主义信念和理想道德教育。

(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行为道德、行为规范教育。

(四)普法教育及村民的权利、义务教育。

(五)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移风易俗和勤俭持家、争先创优教育。

(六)发展市场经济、个体私营、农业科技知识、勤劳致富技术和文化知识教育。

第五十四条 大力开展评选“十 星级文明户等争先创优活动。

第二节 社会秩序与公德

第五十五条 村民都应学法、知法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共安全,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五十六条 遵守社会公德,不传不看、不听黄色淫秽书刊、录像、录音。尊老爱幼,管好子女,孝敬老人。

第五十七条 村民之间应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严禁打架斗股,酗酒闹事和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拨弄是非。

第五十八条村民要支持村 组干部工作,严禁吸打、谩骂、侮厚干部。干部要深人群众、关心群众疾苦,为村民解决实际问题。

第五十九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坏水利、交通、供电、自来水, 广播、生产等公共设施,不得堵塞、影响交通。
第六十条 严禁非法限制他 人的人身自由,严禁非法侵犯他人住宅和财产。不得隐匠、损弃、私拆他人信件。
第六十一条 避免在村柏油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开渠、取土和堆积粪土、柴草及摆摊设点,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交通秩序。
第六十二条 不得随意砍伐林木,不得在道 路和库塘坝等水利设施附近

挖土、开荒、种地。
第六十三条 圈养畜禽,严禁猪、牛、羊上山放牧。
第六十四条 村民对村组干部或村务有意见。应直接向“两委"反映或逐级反映,也可通过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向村“两委”反映,把问题解决在村、组,如需信访,应推选代表,依据信访程度,逐级如实反应,杜绝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第六十五条 喜事新办,不铺张浪费。丧事从俭,实行火化,不留坟头,不立碑。提倡婚丧嫁娶由红白理事会主持办理。
第六十七条 不请神弄鬼,不算卦相面,不看风水、不挂带有迷信色彩和有伤风气的图像。
第六十八条 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不搞宗派活动和家庭主义。

第六十九条 搞好公共卫生和村容村貌。垃级、柴草、粪土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七十条 服从村镇建房规划,不扩占、超高。拆旧翻建新房须经村民委员会批准,按规刘统一安排,不准擅自动工。
第七十一条 村民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七十二条 在经营、生活、借贷、社会交往过程中,都要坚持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在生产过程中,自觉服从村民委员会安排,发扬共产主义风格,小事不计较。
第七十三条 按镇、村规划使 用旧宅基地,不得损害集体和邻里利益。自觉管好村内街道。
第七十四条 村民饲养的家畜家禽造成损害他人的,户主应负有责任。
第七十五条 邻里间发生纠纷,要主动谦让,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自行处理的,依革组织处理,不能伏势欺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节婚姻、家庭
第七十六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婚姻法),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烟自由,反对他人包办、干涉,不准借婚姻索要财物。支持男到女家落户。

第七十七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
第七十八条 子女对老人必须尽赡养义务,保证老人吃、住、穿、医,父母、继父母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的子女的扶养教育。不准虐待病残儿、继子女或收养的子女。
第七十九条 对父母的遗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八十条 保护老人权益,对6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老年优待证》,按上级政府规定进行优待。
第八十一条 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教育,要尽力供子女就学深造。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监护人应负有责任。
第四节 计划生育
第八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村民的权利和义务。村民都有依法生育于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晏和不育的妇女。患有不孕症的村民有获得咨询、指导和治疗的权利。村民享有获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与信息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应当 在计划生育人员指导下,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清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妇,提倡选择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第八十四条 禁止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非法抱养,违者按国家有关怯律法规处理,并承担违犯(计划生育公约)的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育办公室是村委会下设的具体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专门组织,负贵制定并落实本村人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完成镇政府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

第八十六条 村计生办 和计划生育协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教育和帮助村民转变群众婚育观念和提高自治能力,

第八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在计划生有工作中的任务:

(一)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本村实际,制订年度人口计划,处理相关事务并经过村民小组和计生协会员小组讨论落寞。

(二)支持并保障计划生育协会开展群众性“三自”活动,及时向群众宜传计划生育政策和道理,传播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和方法,指导群众晚婚晚育,指导帮助群众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定期组织巳婚育龄妇女参加健康查体,并提供必要的服务。

(四)指导群众走少生快富之路。

(五)制定并落实对计生户的优先优惠优待照顾规定。

(六)组织村民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公约》。

第八十八条 计划生育的具体事宜按《计划生育公约》办理。

第五节 文化教育

第八十九条 搞好九年制义务教育 ,提高教育质量,村民和村民委员会尽全力搞好小学建设,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九十条 全村要保证儿童入学率达100%,幼儿入园率达100%以上;学校和学生家长共同做好工作,杜绝中小学生退学。

第九十一条利用节假日和农闲时节开展各种文体活动。

第六节 军烈属优扶

第九十二条 依照宪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应积极报名应征,保卫祖国。

第九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对烈军属进行慰问,并保证及时发放优扶金。共青团、妇代会、民兵连、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和村民,都应积极参与对烈军属的慰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