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实行村民自治,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促进本村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在村党总支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服从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积极完成街道办事处和村党总支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计划生育小组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徇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总支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月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章 社会秩序综合管理
第一节 社会治安
第十一条、崇尚科学,反对封建迷信,学雷锋、学先进、先人后己、先公后私,树立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十二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治安,积极同一切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三条、加强夜间巡逻,加强值班,加强对外来人管理。
第十四条、爱护公物,不准破坏水利、电力生产、交通等公共设施,违者费令立即修复,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村民用电按用电管理规定执行,按时交纳电费。临时用电须经电站批准后方可用电,否则按偷电处理,私自接电者加倍收款,后果自负。
第十六条、对阻碍扰乱村干部正常工作的人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听者,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维护集体利益的人和事,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节 综合整治
保持道路整洁、畅通,禁止在道路边堆放杂物,临时堆放不能影响交通。
喜事新办,丧事从俭,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条、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良好社会风气,做到人人敬老、爱老,真正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为。
第二十一条、提倡科学,反对迷信提倡勤俭持家,反对铺张浪费,提倡“四有"新人,反对低级趣味,提供全民健身,积极开展争创"文明户”活动。
第三节 邻里关系
第二十二条、遵守社会公德,互尊互爱,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
第二十三条、在排水、走道、使用宅基地等方面,尊重历史现状,不得损害整体规划和四邻利益,不准打架斗殴,无理取闹,因纠纷打架伤人要包赔医药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费,严重者报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节 婚姻家庭
第二十四条、村民处理婚姻问题,要遵循婚姻法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互敬互爱的原则,建立团结和睦的新家庭。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力平等。
第二十六条、父母应承担未成年或无生活能力子女的抚养义务,不遗弃婴儿,不虐待残儿和继子女养子女。
第二十七条、发扬尊老爱幼的光荣传统,认真履行赡养协议条款,赡养老人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准以任何理由刁难老人。
第二十八条、凡不赡养老人经教育不改者,由村委会责令其子女尽赡养义务,性质恶劣的交上级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节 依法服兵役
第二十九条、凡符合应征条件的青年,必须遵守兵役法,响应党的号召,积极报名应征,履行应尽义务。
第三十条、民兵、妇联、共青团行组织积极为部队军烈属及优抚对象做好事。
第三十一条、每个村民不准有损害军政、军民关系的行为。否则严加处理。
宅基地和土地的使用规定
第三十二条、全村所有土地均属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规划使用。
第三十三条、按集镇的整体规划,申请新宅原宅翻建、搭建房屋,未经批准私自搞建筑者,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五章消防安全
第三十四条、加强野外用火管理,严防山火发生。
第三十五条、家庭用火做到人离火灭,严禁在将易燃易爆物品堆放户内、寨内,定期检查、排除各种火灾隐患。
第三十六条、加强村社防火设施建设,定期检查消防池。消防水管和消防栓,保证消防用水正常。
第三十七条、对村内、户内电线要定期检查损坏的要请电工及时修理、更新,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民尤其是少年儿童安全用火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体村民消防安全知识水平和意识。
第六章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认真执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报名入学,并不得中途退学。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村民自治章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每个村民具有约束性。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如有与法律相抵触,当事人可向司法部门提出上诉。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