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靠科学也要靠法律
当前,疫情防控任务艰巨,形势严峻复杂。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强调坚持就是胜利。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部署要求,坚决扛起疫情防控政治责任,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法律规定,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中负有哪些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下列传染病防治工作:
(一)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有关传染病防治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三)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四)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六)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七)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村民委员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下列疫情防控工作:
(一)做好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和开展健康监测,及时报送疫情防控信息,督促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加强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的健康监测和管理,提供生活服务保障;
(三)动员村(社区)居民、社区社会组织、辖区单位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四)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
(五)发挥村(社区)法律顾问作用,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