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本社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本社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本社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的前身是人民公社体制时期的 月城 大队 篮头 生产队,从19 80 年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改称本社。
第三条 本社的名称: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篮头经济联合社。
本社住所: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篮头村 。
第四条 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成员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 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
(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
(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
(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
(五)为本社股东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
(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
(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
(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
(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
(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
(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
(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
(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本社清产核资至 年 月 日止,集体土地 亩(不含宅基地);国有土地 亩;资产总额为 元,负债总额为 元,净资产总额为 元。
第三章 股东及其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社由 个法人发起设立,共同占有揭阳市揭东区 镇 村村民委员会现有资产。
第十条 以各法人组织具有成员资格的村民代表作为股东代表,以共同一致的立场和观点主张法人股东的意见,不代表个人。本社应设置股东和股东代表名册,记载股东的名称和股东代表的姓名、住所等内容。
第十一条 本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成员或农户数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成员数量比例分取红利;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取本社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应支付的公益金;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风险;
(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由各法人组织排除的具有成员资格的在任村民代表组成。凡涉及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按本章程规定必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
(二)审核、决定相关宅基地分配和其他涉及股东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
(三)决定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审议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六)审议村集体企业改制、集体资产处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事项;
(七)审议发展规划及业务经营计划;
(八)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九)审议收益分配方案;
(十)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和本社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的人选、资格、任期和薪酬;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股东大会由各法人组织选派的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经1/3以上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 日内没有正当理由不主持召开临时股东代表会议的,监事会可以在之后 日内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经村党总支、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社成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理事会是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行政村经济联合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行政村经济联合社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行政村经济联合社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的方案;
(八)决定行政村经济联合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选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会议制度由《章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并检查决议(决定)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出席会议理事不少于2/3);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表决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所作决定须经与会理事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在赞成数和反对数相等时,再次进行表决。若依然出现赞成数和反对数相等,由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
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社受到重大经济损失的,由提议、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 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行政村经济联合社财务管理;
(二)对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行政村经济联合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或者股东会决 议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理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理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法可对违法或严重侵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会议制度由《章程》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成员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社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本社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社资产;
(四)不擅自将本社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社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他准则。
第三十一条 本社1/3以上股东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及时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理事会逾期不召开的,监事会有权代为召开。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本社成员有权依法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区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五章 资产的经营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集体资产规范管理、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转让、置换、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六条 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上一年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每隔 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产核资,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必须在银行或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禁止违规收款用款。
第四十条 依照揭阳市揭东区 镇(街道)《 镇(街道)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本经联社财务支出遵照下列规定:
(一)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0元以内的由本社财经负责人审批;5000至100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审批;10000至500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后,经成员代表会议股东大会通过;
(二)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500元以内的由本社财经负责人审批;500至2000元的由本社财经负责人、理事长审批;超过2000元的由理事会讨论后,经股东大会通过;
(三)今后若上级颁发新的农村财务管理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二条 本社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 镇(街道)会计委托中心统一托管),财务人员的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广东省农村集体财务公开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次月10日内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情况;次年元月份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四条 本社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六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 变 更
第四十七条 本社《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报区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于××年××月××日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3以上股东代表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股东大会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社名: 篮头经济联合社
日 期: 2021年 3 月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