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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2-18 15:54:17

一、正确认识基层治理法治化

       基层治理法治化,就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在县级以下(县级、乡镇、村居等)行政区域按照法律来管理基层事务,让基层的经济、政治、文化等一切活动依照法律管理,公民的所有行为依照法律进行,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推进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基层的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和基础,”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必须打牢基础。基层法治建设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整个法治化进程。面对新形势,要密切干群关系、解决各种纠纷、化解各种矛盾,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基层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实践表明,国际形势越是复杂多变,社会越是深刻变革,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艰巨繁重,就越要做好抓基层法治治理工作。法治也是现代化的治理方式。相对于“德治”、“人治”,“法治”具有正式、相对稳定、制度化等特点。基层治理要靠说“理”,老百姓的事,都要明明白白的“道理”,这个“道理”有公信力,是国家规定的,它的制定来源于人民,它的实施保障了人民的生活平安,群众信任之,矛盾自然化解。再者,依靠司法强制力,百姓有问题找执法人员,咨询法律人士,依靠法律的力量文明解决问题,不仅预防了暴力危险的发生,还有助于维持良好社会关系。如果没有”法治”,光靠嘴皮子,你一言,我一语,是行不通的,更有可能走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君主独裁或者只关注大部分人利益而忽略弱势群体的道路。

“法者,国之权衡者也。”法律作为维持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社会是最稳定、最有效的保障力量。基层治理是群众治理的基础,而基层治理离不开法治。只有注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党的组织基础、群众基础才能更加牢固,因此,党组织工作、群众工作又必须依靠法治。基层治理要法制化,在法治的框架内处理各种矛盾和改革,充分发挥法律即国家的强制力为基层治理保驾护航。法律具有普遍性,从深水区的利益藩篱、攻坚区的复杂难题,到基层党建的严抓纪律、市井的锱铢必较,都离不开法治理念破解。

三、我国基层治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客观来看,与依法治国的目标任务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存在不少问题:在立法方面,立法冲突现象突出,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同部门规范性文件相互矛盾冲突,在某些领域还存在立法漏洞,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法规来调整。一些立法过多地体现部门和地方利益,为部门和地方通过自行立法谋取自身利益创造了条件。比如,随意设置审批、特别许可和收费等。而与此同时,在一些行政法规、规章的起草、审查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特别是听取基层群众意见不够。比如,在涉及城市建设、市场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拆迁管理办法、环境资源保护、见义勇为等方面,由于举行立法听证不够规范,一方面造成群众意见很大,另一方面严重影响了行政法规、规章的质量。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中的具体条款已经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没有及时进行“立、改、废”,在一些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法律法规与实施细则之间、原则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还没有完全配套,必须抓紧研究、抓紧改。在基层法治队伍建设方面,公检法力量和行政执法力量不足问题很突出,难以确保办案质量。政府法制机构力量更为薄弱,有的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只有23人,有的还是兼职,难以适应履职需求。在社会法治意识方面,部分基层干部人治思维和官本位思想仍很严重,习惯于“做工作”“讲人情”的工作方式,凭经验和个人想法作决策、下命令,甚至不懂法、不用法,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基层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学法、守法、用法氛围不浓,“信访不信法”“越法违法维权”较为普遍,基层法治意识整体亟须增强。

四、有效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思考

(一)以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为关键,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法治能力已成为领导干部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事关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而法治宣传教育是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法治能力的必由之径。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把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提升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营造转型跨越发展“软环境”、深化法治温州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程。要着力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机制,完善和丰富学法用法方式,突出“真学”与“善用”的有机结合,培养法治思维,掌握法治方式,坚守法律底线。在全社会营造人人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要大力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矛盾多发领域如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医疗卫生等,应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题法治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依法表达诉求的意识和能力。

(二)要善于培育公众法治思维,实现基层文化法治化。“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被制定出来的法律是不够的,人们只有真正信仰法治,法律才能被更好地实施。过去,基层社会有机体在运转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如群众之间或者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冲突时,人们常常通过非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群众之间大打出手,群众信访不信法,原因就在于法治思维的缺失。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必须培育全社会的法治思维,要加强法治宣传,让居民群众生活在法治氛围中,加快形成全民信仰法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文化。

(三)推进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必须实现政府主导与群众参与良性互动。

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程度直接决定着社会治理的成效,在社会结构多元化条件下,过去那种一元化的管理模式和指令性的管理方式已经愈发难以适应新的形势。因此,应构建与新的社会形态相匹配的以党和政府为主导、涵盖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方面有序参与的共同治理模式,不能“剃头挑子一头热”。只有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到基层社会治理的各项活动中,才能从根本上发展维护实现好自身的根本利益,从而实现法治与自治的有效对接、法治与共治的良性互动,为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注入强大的动力。

(四)推进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必须坚持法治规范与道德规范并举同进。

社会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基层社会治理中有大量现实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有些社会矛盾化解起来还比较困难,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发挥好法律规范作用,也要发挥好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和团体章程等具有普遍社会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作用;同时要重视发挥好道德规范的调节功能。即使是刚性法律规范也要与柔性执法方式结合起来,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五)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必须形成经常抓与抓经常长效机制。

推进基层社会依法治理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最基本的实践,不能变成应景式工程,更不能抓一阵、放一阵,热一阵、冷一阵。要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来抓好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必须处理好经常抓与抓经常的关系,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应着重建立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社会矛盾预警机制、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社会协商沟通机制、法律求助机制等长效机制,实现基层社会依法治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六)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综合调解机制。

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要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不仅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基层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还有必须客观理性的认识,当前各种复杂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性,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这样,建立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工作平台,难呢过有效解决基层调解力量相对分散,衔接不够的问题。

(七)健全公民民主参与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制度

推进基层治理法制化,需要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基层不同阶层的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