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揭东区 >白塔镇 >桐和村 >村级组织运作 >自治组织运作 >村(居)民自治 返回列表
村民自治章程
发布时间:2022-02-16 16:09:03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地方性法规及上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和我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体党员、干部和村民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三条 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党、政分工负责制,并建立村级工作规范化管理、设立村务监督小组。


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工作、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一节 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全村的行政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服从镇人民政府的领导,积极完成镇政府和村党支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建立健全村级人民调解、治安、民兵、治保、老年协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性组织,并充分发挥这些职能部门在综合治理中的自治和领导指挥作用。

第七条 组织村民学习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的方针政策、教育和引导村民正确使用各种权利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要遵纪守法,廉洁勤政,坚持群众路线,不打击报复,不询私舞弊,执行公开办事制度,主动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九条 对不遵守制度,不履行应尽义务的村民,村委会按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村党支部汇报处理意见。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记录、每季度向村民代表汇报一次工作,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置于村民的监督之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 村民代表会议及职责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在村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会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加强本村两个文明建设献计、献策。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热心为村民服务,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反映村民意见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