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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篦村村务规范管理章程
发布时间:2022-02-16 16:19: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本村委会实际,为保障本村委会村民依法实行自治,保证各项村务的正常运转,促进村社会主义民主和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村委会村务涉及村民的政治、经济、科学文教卫生及其他各项事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管理职权,具体工作由村委会实施。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必须在村党委的领导下,在国家法律、政策范围内进行,必须体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在广泛征集本村委会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既是本村委会实施村务管理的工作规程,也是全村村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干部、群众都必须严格遵守。

本章程由村委会组织实施,村民代表会议及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下,村民会议对本村委会事务具有最高决策的权利。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罢免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审议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

2、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审议决定本村委会建设规划、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村监委会工作报告,以及有关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重大事项。

3、审议决定本村委会大型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委会公益事业建设承包方案,决定村民集体经济收益的使用。

4、审议决定街道统筹的收缴办法,村委会提留的收取和兴办公益事业经费的筹集办法以及“一事一议”有关事项。

5、审议决定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的使用和宅基地分配和其他应审议事项。

6、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成效,决定本村委会享受补贴人员及补贴标准。

7、制定本村委会村民自治章程等规章制度。

8、审议决定村民代表会议一致决定的其它事项。

村民会议由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也可以由每户派一名代表参加。

第五条:为了方便讨论决定村委会事务,设立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因故撤换,补选应在原单位进行推选产生。

第六条: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办事,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审议决定本村委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讨论决定完成国家各项任务的措施;

四、讨论决定村委会建设规划的实施和宅基地安排方案。

五、讨论决定新建、扩建集体重大生产项目,建设工程和公益事业的基本方案,以及应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相关事项。

六、制订落实“村规民约”的贯彻执行。

七、讨论决定村委会重大经济开支和大额的固定资产清理。

八、讨论通过“村务”管理章程及听取、审议村委会工作报告、村监委会工作报告。

第七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二次,由村委会召集主持。村“二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可以随时召集开会。村民代表会议的事项决定,由村民代表成员2/3以上通过。

第八条:村民小组是村委会属下的基层单位,接受村委会的领导,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要教育组织、带领本小组村民完成村委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干部管理

第九条:村委会干部必须对村民负责,接受村委会、村党委的领导和街道党工委的指导,廉洁勤政,努力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建立村委会干部学习制度,经常性组织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村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执政领导能力。

第十一条:建立村委会干部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会议(二委扩大会),汇报工作情况,相互交流意见,落实任务,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建立廉政勤政制度。全体干部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村民服务的宗旨,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带头履行党员和村民的义务,不做特殊党员、特殊村民,带头做村民的公仆,清正廉洁,不准倚仗职权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带头走艰苦创业共同致富的道路,不准贪图个人享受,带头遵纪守法。

第十三条:实行干部分工管理责任制。根据本村委会现有干部和村管理工作的要求,实行按岗位分工和按工作任务定员相结合的办法。

第十四条:干部工资补贴按上级街道有关规定和《路篦村干部劳保福利规定》执行,办公室以及村治安员、工作人员工资按“路篦村工作人员工资(薪酬)表规定执行(附表)。

第十五条:村委会建立健全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评议,结合年终总结,对照检查个人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情况,接受村民代表和监委会的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注重培养德才兼备的青年后备干部,认真做好“头雁”工程。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七条:村委会在管理好本村事务的同时,要积极开展学习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确保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本村委会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国家任务的完成。

第十八条:村委会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生产指标、任务,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全体村民及辖区内一切生产单位、组织、企事业单位等都应服从村委会领导管理,积极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生产指标任务。

 

第五章  集体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本村委会集体经济、资产、资源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所涉及的经营责任制事项,由村“二委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原则上按曲办[2013]62号文件《揭东区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在村委会承包土地种植或开办企业,拖欠承包款或租金二年以上或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按签订的有关合同规定给予处理外,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关闭企业,清收所欠款项,并无条件收回租赁用地,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相关企业或承租者负责。

第二十一条: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时,由村委会与承租人签订合同,企业自行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集体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后,原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二条:村委会集体经济财产为村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三条:村委会集体经济收入和各种承包款、管理费、罚没款收入,纳入村委会财务收入,主要用于本村委会公益事业、企业再生产以及村委会日常工作开支,村委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委会经济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工作由村党总支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负总责,实行“二委”干部分工包片责任制,同时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

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成员和计育专干人员组成。负责管理并落实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工作按《广东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并结合现时政策规定执行。

 

第七章  土地山林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村委会所有土地、山地、山林均属于村委会集体所有,按曲办[2013]62号文件《揭东区农村三资管理办法》规定精神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土地承包者和依法使用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如遇政府、村委会集体需要征用、修路、建设其他公用设施的,土地使用人应无条件服从,村委会有权收回,按照合同条款和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土地租赁原则上按《揭东区农村三资管理办法》执行,为考虑村民种植长期作物和企业生产发展,土地租赁期满后,防止恶性竞标和种植生产连续性,在同等条件下,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可予以适当提高租金给予续租。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村委会、街道对建设规划的管理,村民应遵守村委会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统一报建,严格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九条:村民建房(新建、扩建、改建)必须符合县城建设规划及审批用地所具备的手续和条件。

第三十条:对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违规建设、乱建乱搭者,村委会有权责令其无偿复耕、拆除或强行拆除,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章  公共事务

第三十一条:村委会在处理好本村自治事务的同时,应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开展工作,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本村的贯彻落实,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二条:积极组织村民参加合作医疗、新农保等养老保险,提高村民健康水平,尽可能地加大福利投入。

第三十三条:加强环境卫生管理整治,打造美丽宜居村庄。卫生工人的工资待遇由村委会集体统筹支付,村民生活垃圾由区统一清运。村民建筑废料、废弃物等非生活垃圾,一律自行清运,不准乱倒乱弃,违者予以严厉处理,并遵守《村规民约》,逐步改善人居环境。

第三十四条:爱护公物,不准损坏水利设施、交通、供电、邮电、电讯、生产生活等公共设施,违者责令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处罚并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认真执行“村党组织服务群众专项经费管理规程”严格使用专项经费。

第三十六条:认真做好脱贫攻坚、复退军人管理和民政各项工作。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村委会财务工作由村委会统一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勤俭办事原则,并实行会计委托制度。

第三十八条:村委会财务工作接受街道财政经济建设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按《揭阳市农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10129日曲办[2010]3号文件《曲溪街道村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曲委[2013] 28号文“存款支取限额审批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村《路篦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村委会业务人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加强存款管理、支票、存折、印鉴分别妥善保管,定期与银行和信用村核对账目。不准白条抵库,不准挪用公款、公款私存。随时上账,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进账的以贪污论处。

第四十条:凡生产性开支,开支在2万元以内(不含2万元)的项目由村主任、监委会代表“二笔汇签”审批;2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项目由二委会集体讨论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由二委会集体讨论后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非生产性开支,开支在2000元以内(不含2000元)由村主任、监委会代表“二笔汇签”审批;开支在2千元至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由二委会集体讨论后由村主任、监委会代表“二笔汇签”审批;3万元以上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四十一条:村委会经济活动的一切开支实行“二笔汇签”及限额审批制度

第四十二条: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村监委会对本村委会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每月财务收支报街道会计委托中心,在信息平台和公布栏公布,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应进行自查一次,并将一年的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公布。

第四十三条:村委会财务审计制度,年度审计由街道审计站负责,村委会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定时审核当月财务收支情况,并在信息平台和村委会公布栏公布。

第四十四条:村委会换届选举和村委会主要干部离任前,应对村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对村委会本届任期的财务工作作出总结,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审计结果张榜公布。

 

第十章  民事调解和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为维护本村委会治安稳定,创造一个良好文明的生活环境,村委会设立治调会,负责本村委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民事纠纷调处部分:

1、吵架斗殴者,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村民的劝解,旁证人应主动配合,有责任向治调会政法部门及时如实提供情况,由治调会进行调解。如调解未果,可向上一级政法机关上报。

2、吵架斗殴致伤需住院就医者,须报治调会同意,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治调会汇报后,到指定医院就医,否则,一切开支全部自负。

3、无故打人致伤的,应负责一切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

第四十七条:治安管理部分:

1、盗窃公、私财物者,其赃物应全部归公处理,损失部分按现行价格加12倍处罚。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破坏水利设施、通信设备、道路桥梁、水闸、食水卫生的工程设施、公共设施,按情节轻重,予以从严处理。

3、对严重搞封建迷信、宗派、房界活动、买卖婚姻、邪教组织、赌博活动,屡教不改者,送交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属寻事挑衅、报复干部,给学习、办公造成影响的,经教育无效,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凡用电、用水的村民,应执行用电、用水守则,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送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执行调解并达成协议,而事后不执行者,移送由上级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7、发现坏人作案积极报案的,经查实,给予报案人适当奖励及为其保密。

8、为维护社会稳定,村民的合理诉求应逐级反映,妥善协调解决;不得故意无中生有,捏造事端,恶意攻击村委会和干部。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未详尽之处,可经村委会讨论决定,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确定予以修正。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于二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实施。请全体村民共同遵守执行。

 

路篦村民委员会

O二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