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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边村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2-01-04 15:59:5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完善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经济财务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会计委派代理

第四条 委派会计实行持证上岗、轮岗制度,可与村委会换届同步,每三年轮岗换村一次。

第六条 实行村级统一做账、集中会审做账制度。每月3—5日为村报帐员和总账会计集中报帐会审做账日。

1、总账会计工作职责:(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驻村审核检查村级资金结算情况、票证使用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审查监督报帐员履行职责情况;(2)及时记账,编报 财务报表资料,并按月反馈、公布各村的财务活动情况;(3)组织好派驻村各类报表和统计资料的收集、汇总、编报工作;(4)监督财务支出,拒绝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入账;(5)做好集体资源资产的清理登记、核算和管理工作;(6)协助乡镇农经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经审计后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交接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乡镇农经站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会计人员不得离职。

第九条 收入管理

2、坚持分类管理的原则:(1)村有集体资金、村筹一事一议款、返还村级农业税附力口、财政转移支付、经审批乡镇以资代劳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村级必须根据收入范围和标准及时组织收取,按时解缴乡镇农经站入厍,存入各村专户。每笔收入取得的当天务必全额解缴入库,禁止和杜绝村级坐收坐支或以白条抵库;(2)由村组为农民代办的生产性事业性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报账进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制度。凡当时筹款当即使用的款项,应当由农户代表签字证明,凡预筹资金必须及时解缴入库,按村进入农经站统一专户存储,然后依据项目资金实收额拨付有关部门;(3)农业税附力口、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的15%、农业税的10%,统一实行村级三项资金专户管理办法,专户设立在乡镇农经站,专项用于规定范围的村级运转开支。

第十条 支出管理

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和决算,确保计划实施的有效性和收支不倒挂,杜绝新的不良债务发生。

3、村组两级劳务用工费用不得由集体列账开支,需动用劳力,应按户劳力依次轮流派工,年终按工日调节平衡,或结转下年度。

第十一条 各村必须设立现金、存款日记账,分别对本村货币资金进行核算。报帐员必须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必须如实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确保帐实相符。总账会计与报帐员必须定期核对现金与存款账户,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村用于零星开支的备付金限额200元以内,实行领用、报结的管理办法。 即:每月报帐员从总账会计处预借,每月终了或用完,报帐员应及时向总账会计报结帐据,经批准后再行预借。零星款项以外的收支结算,由村出具手续,委托乡镇农经站办理业务。

第五章 票据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村级使用的收支票据,必须是省市统一监制的正规凭证,其他票据一律禁止使用,更不得以白条顶账。

第十八条 村级使用票据,必须规范有序,严格按照票据序号和内容连续填写,不得跳页、隔号或隔本使用,妥善保存作废票据;票据填制齐全后, 由财会人员签章,同时加盖村级财务专用章”(由总账会计保管)

第十九条 村报帐员向总账会计报账时必须如实汇总填制财务报结单,实行带票、带单、带据(入库资金有效证件)结报,严格履行有关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明确审批权,限,严格控制开支。开支额度100元以内事项的审核审批人有权直接签批;100—300元以内项目支出必须提交村两委集体讨论通过,方可签批;300—1000元以内的支出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议事组讨论通过后签批;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项目,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提交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后签批。

第二十二条 村级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生产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3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能够直接利用或经开发可以长期利用的村组集体资源(山地、滩涂、水面、堤埂等)必须列入集体资产范畴,采取无价进账、有值核算的办法管理。对能够直接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产,必须建立健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对无法以价值形式表示的村集体资源权属也必须建立台账纳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资产的购置、维护、报废必须认真履行申报、评价、核准等手续程序。购置、维护、报废集体资产必须经村两委会集体研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村级财务实行按月民主理财

2、民主理财、议事组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村干部不得指定和任命理财人员。对不能正常参加理财议事活动,或违反有关理财议事制度的人员,可以提交村民代表会予以辞退、补选。

第二十六条 村级财务实行定期审计

2、年度审计工作程序:(1)全面接收帐据,逐笔清点登记,分项核实记录,履行交接手续一式三份,理财组、村会计各执一份,报农经站备查一份;(2)认真核查本期收支事项和会计记录及其核算情况;(3)认真核实债权债务及其他各类明细;(4)每期理财中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5)整理登记存在问题,由理财、议事组提出处理意见;(6)向村两委汇报并参与研究处理有关存在问题;(7)审计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清点、交还帐据,并履行回交手续;(8)出具审计报告,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全县每年3月份作为上年村务集中公开月。每年110日、410日、710日、1010日为上一季度的村务公开日。

第二十九条 村务公开形式,采取村民代表会公布和村务公开栏公布同时进行。每期公开资料必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总账会计和民主理财组成员签字确认,形成一式三份书面材料,村委会、村民主理财组各执一份,上报农经站一份存档。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村财务档案资料实行规范装订、分级管理、完整保管的原则。会计档案和永久性保存资料,必须统一交到乡镇农经站归档,长期保管;中、短期保存资料由村总账会计立卷保管,最短保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制,做到五防:即防火、防盗、防潮、防蛀、防霉变。

第三十四条 会计档案查阅,应到保管人员处填写查阅单,经负责人批准后,于现场查阅、复制,不得涂改、转借或带到异地使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农经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会计法》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违纪的,报经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党纪政纪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的;

4、未经审批或越权审批有关票据的;

6、未按照规定要求报账、会审、报表的;

8、未按照有关规定委派、聘用农村会计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的,由申办人和有关当事人承担所有责任,村集体概不承担债务。

第十二章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