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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16 16:43:56
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制度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1、财务收入管理。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社会捐赔资金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对账,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并张榜公布;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1、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资产登记。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建立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3、资产评估。集体资产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经营、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签订经济合同,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5、资产经营。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承包费和租赁金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1、资源登记。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等集体资源性资产,应当建立集体资源性资产登记簿,逐项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