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议两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11-11 10:50:47
1、社区党组织提议。对社区内重大事项,社区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居民代表及广大居民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集体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
2、社区“两委”会商议。根据社区党组织的初步意见,组织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充分讨训,表意见。对意见分歧比大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冲,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商议意见。实行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目挑”的社区,可将社区党组织提议和社区“两委”会商议程序合并进行。
3、党员大会审议。对社区“两委”商定的重大项,提交党员大会讨论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审议前,须提前把方案送交全体党员,在党员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居民意见;党员大会审议时,到会党员人数须占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事项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提交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表决;党员大会审议后,社区“两委”要认真吸纳党员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步修订完善,同时组织党员深入居民中做好方案的宣传解释工作。
4、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主持,召集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到会居民半数以上或全体居民代表同意方可决议通过。
5、决议公开。经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通过的事项,一律在居务公开栏或其它居务公开媒介进行公告。公告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天。公告期间,社区“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居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征求意见,做好工作,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调查,对决议事项做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如发现公告内容有遗漏的、不真实的应立即重新公告。
6、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由居委会组织实施,实施结果应及时向全体居民公示。公示内容要翔实、准确、全面。在公示时要设立意见箱,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必须在3日内由居委会予以答复;对居委会解释、答复不满意或居委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可由社区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审核,把审核结果提交居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表决结果作为社区最终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