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1、村级一切收入必须全额及时缴入镇三资管理中心为各村开设的账户,统一管理。具体包括:上级补助收入、扶贫资金收入、各项捐赠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村级集体资产出租或承包收入以及村级其他零星收入。
2、收入行为一经发生,必须在5日内缴入账户,坚持先收后支,严禁以收抵支。所有收入在规定时间内未入帐的,由经手人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3、收入票据必须使用统一要求的票据。其中“一事一议”要附有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任何村和个人不得自制、自购其他收款收据。
4、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禁村级负债发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负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政府批准。
第二章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1、村级经济活动中,村民委员会负责按年度支出计划,提前作出用款预算,经村两委审核,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批后支出。
2、村财务支出实行联签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村民监督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经村两委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报镇三资管理中心审核后方可入账(或报账)。
3、涉及财务收支的事项应当每月按时结算。未按时记结的,由直接责任人向村民监督委员会报告,审议通过的,填写未结算事项报告单,按程序记结。对审议未通过的支出事项,不予登记并由责任人自行处理。
4、村“两委”主要干部在离任或年度财务结账(决算)前,要认真清理任期内发生的经济收支事项,按程序及时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