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选举工作,保障本社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揭阳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揭阳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揭市农办函〔2020〕8号)及中共揭阳市揭东区委农村工作办公室、揭阳市揭东区农业农村局、中共揭阳市揭东区委组织部、揭阳市揭东区民政局《关于印发<揭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举办法>的通知》(揭东农〔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按照法律法规、结合本办法组成并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社选举工作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选举单元。参加本社选举的成员,应是年满18周岁、具有选举权的本社成员。计算本社成员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本社的选举日。
第四条 推荐村党组织书记通过选举担任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推荐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通过选举担任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监事。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监)事会成员。
第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理(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保持同步,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本社的换届选举工作按照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选举工作安排。
第七条 本社选举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村党组织全面领导本社换届选举工作;依照宪法和法律,保障本社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 本社选举工作经费由集体经济收益解决,不得将选举经费摊派给成员。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九条 村两委会负责组织本社选举工作。
第十条 村两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本社成员提出的有关选举的问题;
(二)制定本社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公布选举方式和选举日及日程安排,准备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表格;
(四)培训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五)审查、登记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本社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处理本社成员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申诉;
(六)审查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审查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者的资格;
(七)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八)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九)主持本社的工作移交。
第三章 成员代表的选举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社成员总人数的3%,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本社:
□成员总数在3000人(含)以下,成员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3%,人数不得少于15人。
☑成员总数在3000人以上,成员代表的数量按照每15户产生1人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具有本社成员资格、已选举产生的在任村民代表直接为成员代表,不足部分应当通过召开成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方式产生。
第十四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每户推荐1名有选举权的代表进行登记。实行一人一票或一户一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两委会确认,不列入参加选举的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
(一)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因精神疾病或者智力残疾等原因无法行使选举权利的;
(三)本人(户)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第十六条 村两委会应当在选举日八天前在本社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天内向村两委会申诉,村两委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二天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本社有关成员;本社成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二天内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申诉,街道领导小组应当在选举日二天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两委会。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如期进行选举,由村两委会提请本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另行确定选举日,并报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推迟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推迟选举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重新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本社成员出生日期名单的变动情况,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候选人的产生。□经济合作社,由所在党支部(没有设立党支部的,由行政村党组织承担职责)提出成员代表候选人人选,报行政村党组织审核确定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经济联合社,由所在行政村党组织提出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成员代表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在选举日五天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布。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天内向村两委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由村两委会根据提名名单进行递补。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代表候选人人数应当多于应选名额3~5人。
第二十条 本社成员代表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集体;
(五)有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知识,工作认真负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工作并能够带头促进本集体经济发展;
(六)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一条 选举程序。成员大会投票选举前,村两委会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名单;
(二)提前八天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安排;
(三)准备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设立投票站,在统一印制的选票上加盖本村两委会和本社印章;
(四)提请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等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成员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监票人;
(五)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本社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二十二条 在村两委会主持下,投票选举可以采取召开选举大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设立中心投票站和分投站的方式。
居住分散、确实不便到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经村两委会提出,报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设立流动票箱进行投票。
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户的代表或有选举权的成员在选举期间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其他有选举权的成员代为投票,每个成员受委托投票不超过3人。
第二十四条 本社成员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选举时,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社其他有被选举权的成员。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每个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中心投票站集中,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填写有关表格,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社户的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或者有选举权的成员超过半数参加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本社成员代表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且不超过3人的,可以确认并列当选。得票数相同且超过3人的,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天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第二十八条 本社当选的成员代表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得票多的1人。
第二十九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1~3人的差额,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本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且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村两委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所得票数符合当选条件但未经过资格审查的,由村两委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得票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于三天内公布选举结果。
第四章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
第三十一条 本社应当建立健全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数量按照本社成员人数规模,设理事3~7人,监事3~5人;设立理事长、监事长,是否设立副理事长、副监事长,由《章程》规定。
理事会、监事会具体职位和职数由本社《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数量不多于理事会成员数量。
第三十二条 理(监)事会成员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方式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方式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分别由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等额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之间不能有近亲属,也不能交叉兼任。
第三十三条 本社召开成员代表会议,应当有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参加,所做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任职条件应符合《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社区)“两委”干部人选条件审查办法>的通知》(粤组通〔2020〕15号)资格审查条件。□组级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任职条件由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必须具备成员代表资格,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是理事会成员,监事长、副监事长必须是监事会成员。□经济联合社由村党组织将村两委成员(人数不足时扩大到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作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人选;☑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监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推荐提名。
行政村党组织推荐村党组织书记为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候选人,若村党组织书记不具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修改章程,在章程中规定村党组织书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誉成员并明确其权利义务。
原则上名誉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享有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相关规定从当年度村级集体收益增量中拿出一定比例予以奖励。
第三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和监事长实行等额选举,提名由村党组织推荐,报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第三十七条 村党组织将候选人提名人选报送镇(街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确定后为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候选人名单。村两委会于召开成员代表会议五天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布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八条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二天内向村两委会书面说明。候选人的缺额由村两委会在提名人选中依次递补。
第三十九条 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一般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遵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村规民约;
(四)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集体事业;
(五)有一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在本社工作并能够带头促进本社经济发展;
(六)一般具有初中或以上学历;
(七)身体健康,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在选民名单公示日前已清偿拖欠集体资产、现金、承包款、借款等债务的。
第四十条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四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当众开箱,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签名确认。
第四十二条 参加投票选举的成员代表达到三分之二以上,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选票上所选的每项职务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书写模糊无法辨认或者不按规定符号填写的部分无效。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当选人得票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有效,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三天内对得票数相同的人再次投票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另行选举。
理事长、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四十四条 当选的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只保留其中职务高的1人。
第四十五条 另行选举时,根据前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候选人1~3人的差额,从未获当选者中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但获得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三分之一。
经过三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仍少于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是否再另行选举,由本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当选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继续组织选举。
第四十六条 村党组织书记和其他候选人所得票数符合当选要求,由村两委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非提名候选人得票数符合当选条件的,暂不宣布当选结果,组织开展联合审查,对查实存在负面清单的情形(参照村两委会人选条件),一律不得确认当选。
选举结束后,当选人名单报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三天内向本社织成员公布,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和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应当自新一届理事会产生之日起十天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两委会主持,街道办事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一村多社”的行政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区一村多社设立行政村经济联合社的专门规定。
第五章 选举纪律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本社成员、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社成员、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两委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本社成员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本社成员对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结果公布后六十天内向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依法认定并作出书面答复。
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补选
第五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向本社成员负责,接受成员监督。成员大会有权罢免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第五十二条 本社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并列明罢免理由。
第五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罢免建议: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适合继续担任本社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
(二)失职渎职造成本社成员利益重大损失的;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本社工作的。
第五十四条 对提出的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本社应当在三十天内召开成员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须有登记的户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或有选举权的半数以上成员投票,并须经投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予以公告。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实行委托投票。
罢免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全体成员的,应当在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由村两委会主持。
第五十五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本社成员大会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未获通过的,一年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
第五十六条 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向本社提出,本社应当自收到辞职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在五天内公告。
第五十七条 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一)死亡的;
(二)被判处刑罚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的。
本社理事、监事职务自行终止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出现缺额,可以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补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选;已足3人但仍缺额的,是否补选,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决定,报街道办事处备案。补选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由村两委会主持。
补选时,候选人从本届未获当选者中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选名额。有选举权的成员超过半数、户的代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以获得赞成票多的当选,但获得的赞成票不得少于所投票数的二分之一。补选结果应当报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补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期至本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届满时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指定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
(二)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本社换届选举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妨害本社成员代表、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当选本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宣布其当选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村两委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上一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办理移交手续的,由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造成本社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成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2日